鄂尔多斯市百家汇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李憨、李永胜:
本院于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作出(2021)内06民初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鄂尔多斯市百家汇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胜支行截至2020年6月20日所欠流动资金借款本金30000000元,利息4126890.00元、罚息4501898.7元、复利1257657.87元,以及从2020年6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罚息及复利(罚息及复利均按年利率7.1772%上浮30%计算);
二、被告鄂尔多斯市普灵清餐饮有限责任公司、姜丽、李憨、刘俊霞、李永胜、张栓铭对上述第一判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鄂尔多斯市普灵清餐饮有限责任公司、姜丽、李憨、刘俊霞、李永胜、张栓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鄂尔多斯市百家汇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案件受理费241232.23元,由被告鄂尔多斯市百家汇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普灵清餐饮有限责任公司、姜丽、李憨、刘俊霞、李永胜、张栓铭负担。”
本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逾期未领取即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
联系人:王玲(承办人) 王慧(书记员)
电话:0477-8160323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