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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2)内06执异524号执行裁定书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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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02-04 15:17:56 打印 字号: | |

鄂尔多斯市鹏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张雍、丁满贯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郝伟、内蒙古东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东冉建筑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鹏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张子明、杨文明、兰虎成、张帆、张雍、晏有为、丁满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完毕。现依法向鄂尔多斯市鹏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张雍、丁满贯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6执524号执行裁定书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责任编辑: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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