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鑫海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鑫海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张子明、杨金元、王增耀、侯利兵: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鑫海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张子明、冯志平、杨金元、蔺财、王增耀、王迷住、侯利兵、内蒙古东冉建筑有限公司、内蒙古鑫海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完毕。现依法向鄂尔多斯市鑫海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鑫海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张子明、杨金元、王增耀、侯利兵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6执异344号执行裁定书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