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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2)内06执异509号执行裁定书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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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02-04 14:40:02 打印 字号: | |

高乌云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市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胜支行与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净源水处理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时达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鑫巨冶金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宝恒煤焦电有限责任公司、张时平、高乌云、赵树清、李香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完毕。现依法向高乌云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6执509执行裁定书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责任编辑: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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