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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送达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内06执复372号东胜区人民法院在执行被告人赵俊飞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财产部分中,复议申请人李富军不服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22)内0602执异595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提起复议申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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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2-12-12 15:32:25 打印 字号: | |

公告

赵俊飞:

东胜区人民法院在执行被告人赵俊飞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财产部分中,复议申请人李富军不服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22)内0602执异595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提起复议申请,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内06执复372号执行裁定书。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联系人:程伟(承办人)联系电话:0477-8167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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