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凯、高彪、刘致枫、吕波陶、赵海燕、白玉东:
本院受理的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白玉红、孟和、何黎、赵博、刘凯、高彪、杜玉振、刘致枫、张铭义、吕波陶、白玉柱、赵书文、赵海燕、郝君、白玉东、王磊、康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6民初17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楼1409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书,可自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至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二二年九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