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军、杨军:
本院受理的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鄂尔多斯市丰达商贸有限公司、康向东、王建岗、王治有、王建东、王翠玲、张军、刘建军、李占山、杨军、白新维、梁子云、王海龙、张利军、鄂尔多斯市昊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6民初14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五庭1409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书,可自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至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二二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