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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送达2021内06民初145号
公告(原告内蒙古宜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惠荣、刘拥军、侯斌、贺培录、苏军、王文、王凯勃、张平元、王留锁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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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民五庭  发布时间:2022-06-11 15:23:25 打印 字号: | |

李惠荣、刘拥军、侯斌、贺培录、苏军、王文、王凯勃、张平元、王留锁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宜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惠荣、刘拥军、侯斌、贺培录、苏军、王文、王凯勃、张平元、王留锁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6民初14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五庭1409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书,可自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至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0二二月十一日


 
责任编辑:民五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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