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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20)内06民初205号{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致枫、刘汇枫、吕波陶、郭树成、赵树清、朱振杰、孟和、王永兵、刘立枫、于战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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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1-12-07 10:01:02 打印 字号: | |

刘致枫、刘汇枫、吕波陶、郭树成、赵树清、朱振杰、孟和、王永兵、刘立枫、于战胜:

关于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致枫、刘汇枫、吕波陶、郭树成、赵树清、朱振杰、孟和、王永兵、刘立枫、于战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作出(2020)内06民初2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刘致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案涉借款本金80415800元、利息6848745.63元及截至2020年6月21日的罚息19420415.7元、复利1653972.07元,并支付从2020年6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罚息、复利(罚息和复利的利率均按月利率7‰上浮50%计算);二、被告吕波陶、郭树成、赵树清、朱振杰、刘汇枫、孟和、王永兵、刘立枫、于战胜对上述第一项判决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刘致枫追偿。案件受理费583494.67元,由被告刘致枫、吕波陶、郭树成、赵树清、朱振杰、刘汇枫、孟和、王永兵、刘立枫、于战胜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1201-1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联系人:郭建华(承办法官)、达尼斯(书记员)

电话:0477-8160315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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