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7日下午,准格尔旗人民法院纳日松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一起因家庭暴力引起的离婚诉讼,并当庭宣判准予原、被告离婚。
案情回顾
家住准格尔旗暖水乡的女子刘某与丈夫闫某均已年过六旬,结婚四十年,并生育了两个儿子,均已成家立业。二人的晚年生活本应幸福美满,然而近日,刘某却向准旗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刘某诉称,其与闫某因父母包办于1982年登记结婚,闫某性格暴躁多疑,婚后时常用皮鞭、砖头、木棍等工具殴打刘某,刘某经常受伤,多次报警。但考虑到两个儿子,刘某每次都谅解了闫某,四十年的忍让换来的却是闫某变本加厉的虐待,近期更是被打的浑身淤青,因此强烈要求离婚。
纳日松法庭在接到刘某的诉讼材料后,看了刘某身上的淤青,首先对刘某进行了安抚和开导,得知其被打的不敢回家后,将刘某送至其次子处。由于双方分歧太大调解不成,随后在暖水派出所民警的协助下,向闫某送达了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并依职权向派出所调取了刘某历年来的所有报警记录、处警情况。看到接处警登记表、家庭暴力告诫书、闫某殴打刘某的治安卷宗后,在场人员惊呆了,一张张伤情照片,让人触目惊心。
到了预定好的开庭时间,闫某未到庭参加诉讼。经过审理,结合刘某提交的证据、法官依职权调取的证据、刘某的当庭陈述,最终认定闫某长期性、经常性的殴打妻子刘某的行为已构成家庭暴力,符合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由于闫某未到庭,不具备调解基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承办法官当庭宣判准予原、被告离婚。
法官说法
审判实践中,对于初次起诉离婚,又无充分证据证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的,人民法院本着维护婚姻家庭稳定的原则,一般判决不予离婚。但是,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对于存在家庭暴力等离婚法定事由的,即便是初次起诉离婚,调解无效,应当准予离婚。
2016年3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开始施行,该法的出台和实施,意味着家庭暴力绝对不是家务事,除了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等行为外,经常性的谩骂、恐吓等精神暴力,同样被认定为家庭暴力。如果不幸遭受了家庭暴力,被施暴方可以通过报警、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等途径维护合法权益,并注意留存证据。若构成犯罪的,施暴方还将承担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