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向东、王治有、张军、杨军:
本院受理的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鄂尔多斯市方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康向东、王建岗、王治有、王建东、王翠玲、张军、刘建军、李占山、杨军、白新维、梁子云、王海龙、鄂尔多斯市昊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受理,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6民初22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楼1409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