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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内06民初256号民事判决书公告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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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民五庭  发布时间:2022-02-28 19:00:23 打印 字号: | |

鄂尔多斯市嘉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泰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康向东、李美玲、陈永清、王建岗、张满仓

本院受理的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鄂尔多斯市嘉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泰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康向东、李美玲、陈永清、王建岗、张满仓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6民初25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楼1409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书,可自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至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0二二

 

联系人:哈斯巴雅尔  办公室电话:0477-8160358


 
责任编辑:民五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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