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建议书
(2022)鄂中法建 6 号
xxxxxx行业协会:
近期,我院在审理几起保险公司诉事故侵权人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件期间,发现在投保人投有车辆损失险的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为投保人赔付后向侵权人追偿过程中存在如下问题:在车辆定损及送修过程中,不通知侵权人,导致侵权人在被诉讼后才知晓相关情况。且因未参与维修过程,对保险公司和投保人极度不信任,对车辆的理赔金额不认可,导致对立情绪严重。
针对上述情况,特对你处工作提出如下建议:
1、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在赔偿金额范围内的代为求偿权系法定权利。故侵权人作为终局承担者,理应获得全程参与的权利,并对维修过程进行监督。虽然目前,并没有强制规定要求此过程中告知侵权人,但侵权人承担责任但不参与责任的认定过程,恐将导致不当增加侵权人赔偿责任的情况出现,亦容易引发道德风险。作为保险行业的引导机构,为促进保险行业健康发展,树立更好的行业形象,建议你协会出台行为指引,引导、规范保险公司在保险人代位求偿权事故发生后,及时与侵权人联系,并通知其参与定损过程。如遇侵权人有无理要求(要求在小型修理铺维修、不同意更换报废件等)或侵权人接收通知后拒不到场等情况,可进行全程记录,以供法院判断各行为人过错。同时规范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的相关流程,完备各环节证据链条,以便消除合理怀疑,更好维护自身权益。
以上建议请研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或者反馈意见于2022年7月15日前函告本院。
联系地址: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四号桥南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