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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21)内06知民初1号〕原告内蒙古欧意德发动机有限公司与被告昆山铭艺达模具有限公司、苏州铭艺隆模具有限公司、第三人鄂尔多斯市华泰汽车车身有限公司技术合同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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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1-08-01 11:54:47 打印 字号: | |

昆山铭艺达模具有限公司、苏州铭艺隆模具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华泰汽车车身有限公司

本院于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作出2021)内06知民初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内蒙古欧意德发动机有限公司与昆山铭艺达模具有限公司、苏州铭艺隆模具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模具采购合同》及相关《技术协议》予以解除;二、昆山铭艺达模具有限公司、苏州铭艺隆模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内蒙古欧意德发动机有限公司偿还2216000元,并向内蒙古欧意德发动机有限公司返还A25智享i3型自动挡车2台及A25智享i3型手动挡车10台;案件受理费36800元,由昆山铭艺达模具有限公司与苏州铭艺隆模具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1106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联系人:郭建华(承办人)、高婷(书记员)

电话:0477-8160315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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