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本院于2022年9月29日刊登在人民法院报上公告送达的(2021)内06民初174号,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阿尔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湖色绿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祁慧雄、崔美香、张学光、戴永强、张晓春、杜胜利、张义胜、张义林、孟军、杨美霞、杜丽、常文武、姬建国、王俊峰、刘芳、石和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预定于2022年11月2日下午14:30在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二楼七号法庭开庭审理。由于公告中答辩期、举证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现本案开庭时间定于2022年12月15日下午14:30在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二楼七号法庭开庭审理。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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