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鄂尔多斯市凯鑫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康向东、王建岗、陈永清、倪四宝、甘咏梅、刘海清、王明、高玉奇、王云飞、甘世平、鄂尔多斯市泰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倪四宝、刘海清、王明:
本院审理的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鄂尔多斯市凯鑫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康向东、王建岗、陈永清、倪四宝、甘咏梅、刘海清、王明、高玉奇、王云飞、甘世平、鄂尔多斯市泰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完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6民初17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1409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书,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至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