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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送达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内06执异455号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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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2-09-27 13:45:21 打印 字号: | |

公告

闫二胞、白彦平、安小平、鄂尔多斯市德鑫种养殖有限责任公司、王海平、安成龙、内蒙古德鑫置业有限公司、高杰、董平、秦军、秦跃、杜文江、吕利军:

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闫二胞、白彦平、安小平、鄂尔多斯市德鑫种养殖有限责任公司、王海平、安成龙、内蒙古德鑫置业有限公司、高杰、董平、秦军、秦跃、杜文江、吕利军等执行一案,闫二胞向本院提出异议申请,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内06执异455号执行裁定书。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联系人:王小军(承办人)联系电话:0477-8377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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