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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送达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内06执复172号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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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2-09-14 10:40:18 打印 字号: | |

公告

颜永来:

复议申请人郝玉华不服东胜区人民法院(2022)内0602执异247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内06执复172号执行裁定书。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二年九月十四日

 

联系人:王小军(承办人)联系电话:0477-8377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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