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伊家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刘伟):
本院于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作出(2021)内06终257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撤销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2021)内06终2578号民事判决书;本案发回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崔爱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831.22元予以退回。
本裁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2021年1月3日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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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于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作出(2021)内06终257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撤销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2021)内06终2578号民事判决书;本案发回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崔爱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831.22元予以退回。
本裁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2021年1月3日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