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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胜支行与孙青、白金等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天津乐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申请人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内06执异323号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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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小军  发布时间:2022-08-04 18:21:32 打印 字号: | |

公告

孙青、白金、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胜支行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胜支行与孙青、白金等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天津乐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申请人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内06执323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

联系人:王小军(承办人) 联系电话:0477-8378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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