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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送达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内06执异293号申请执行人闫金莲与被执行人余嘉祺、马同春、达拉特旗文兴煤炭有限责任公司、西乌珠穆沁旗金正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刘玉华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申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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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2-06-17 15:23:49 打印 字号: | |

公告

余嘉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闫金莲与被执行人余嘉祺、马同春、达拉特旗文兴煤炭有限责任公司、西乌珠穆沁旗金正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刘玉华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申请,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内06执异293号执行裁定书。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提起诉讼。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联系人:程伟(承办人)联系电话:0477-8378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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