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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送达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内06执异201号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安达利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吴永强、刘瑞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光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申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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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2-06-13 11:22:43 打印 字号: | |

公告

鄂尔多斯市安达利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安达利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吴永强、刘瑞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光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申请,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内06执异201号执行裁定书。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联系人:程伟(承办人)联系电话:0477-8378611


 
辖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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