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石建华:
复议申请人王海飞不服东胜区法院作出的(2021)内0602执异347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内06执复106号执行裁定书。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联系人:王小军(承办人)联系电话:0477-83775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