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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分行与王海燕、刘雯娟、鄂尔多斯市万佳华瑞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分行向本院申请变更申请人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内06执异220号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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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小军  发布时间:2022-03-28 18:40:01 打印 字号: | |

公告

王海燕、刘雯娟、鄂尔多斯市万佳华瑞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分行与王海燕、刘雯娟、鄂尔多斯市万佳华瑞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分行向本院申请变更申请人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内06执220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十八

联系人:王小军(承办人) 联系电话:0477-8378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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