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传祥垃圾处理有限责任公司、王银河: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银河、田永清等人一案中,白利娜、邱莲梅、杨建青、龚美芹、张磨维、麻志军、王裕、刘玉丽、呼明霞、武宏、白云东、郭俊喜、王贵福向本院申请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内06执异145、149、148、152、146、154、153、142、147、143、150、144、141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联系人:王小军(承办人) 联系电话:0477-83783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