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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20)内06民初309号〕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鄂尔多斯市德鑫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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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1-12-01 15:58:05 打印 字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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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于二〇二日作出(2020)内06民初30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29497.74元,退还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1106室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联系人:郭建华(承办人)、达尼斯(书记员)

电话:0477-8394533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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