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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于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作出(2020)内06民初30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29497.74元,退还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1106室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联系人:郭建华(承办人)、达尼斯(书记员)
电话:0477-8394533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