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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于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作出(2020)内06民初309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1107室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联系人:郭建华(承办人)、达尼斯(书记员)
电话:0477-8394533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