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2022)内06民终225号上诉人内蒙古珠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许彩霞、原审被告刘方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刘方亮:
本院于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作出(2021)内06民终2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维持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法院(2021)内0603民初1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确认许彩霞与刘方亮于2012年10月3日签订的《售房合同书》有效”;二、变更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法院(2021)内0603民初1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刘方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协助许彩霞办理康巴什新区雍景紫台(原珠江国际)C13号楼1单元402房屋的产权登记手续”;三、变更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法院(2021)内0603民初13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内蒙古珠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刘方亮办理康巴什新区雍景紫台(原珠江国际)C13号楼1单元402房屋的产权登记手续”;四、撤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法院(2021)内0603民初13号民事判决第四项,即“驳回许彩霞的其他诉讼请求”;五、驳回许彩霞的其他诉讼请求。”本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