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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20)内06民初252号〕(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与被告内蒙古雙骏置业有限公司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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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2-04-19 19:00:36 打印 字号: | |

内蒙古雙骏置业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鼎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侯利军、吕波陶、梁子云、杨晴亮、吕双涛、奥维香、吕永军、刘致枫、杜霖、闫生胜、王文明、张美英:

本院于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作出(2020)内06民初2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内蒙古雙骏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借款本金46215450.00元及截至2020年8月11日的利息965163.46元、罚息10810879.82元、复利225774.41元并支付从2020年8月1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罚息、复利(罚息和复利的利率均按月利率6.81‰上浮50%计算)

二、如被告内蒙古雙骏置业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第一项判决,则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其提供抵押担保的财产(即内蒙古雙骏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铁西区迎宾路东科技街北雙骏金融大厦地下二层201号综合楼一处,建筑面积2448.34平米,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为:2014-0008349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被告侯利军、吕波陶、梁子云、郭树成、杨晴亮、吕双涛、奥维香、吕永军、刘致枫、杜霖、闫生胜、王文明、张美英、鄂尔多斯市鼎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第一判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内蒙古雙骏置业有限公司追偿。

案件受理费332886.34元,由内蒙古雙骏置业有限公司、侯利军、吕波陶、梁子云、郭树成、杨晴亮、吕双涛、奥维香、吕永军、刘致枫、杜霖、闫生胜、王文明、张美英、鄂尔多斯市鼎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

本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联系电话:0477-8160323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9日        


 
辖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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