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孚肯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王文明、赵飞云、高海、祁慧雄、乔丽英、高书平、康向东、贾海军、马同春:
本院于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作出(2020)内06民初1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鄂尔多斯市孚肯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金167248588.83元、利息14204980.14元,罚息38868572.04元,复利3301237.39元及从2020年4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罚息、复利(罚息、复利的利率均按月利率 7‰上浮50%计算);
二、被告王文明、赵飞云、高海、祁慧雄、乔丽英、高书平、李正伟、康向东、贾海军、吕波陶、马同春对上述第一判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鄂尔多斯市孚肯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案件受理费1159916.89元,由鄂尔多斯市孚肯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王文明、赵飞云、高海、祁慧雄、乔丽英、高书平、李正伟、康向东、贾海军、吕波陶、马同春共同负担。
本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联系电话:0477-8160323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