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世云、贺双、陈永清、葛俊义、谭勇、内蒙古双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依达斯羊绒制品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永旭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作出(2021)内06民初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内蒙古兆亨家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案涉借款欠息50121176.97元;
二、如被告内蒙古兆亨家私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第一项判决,则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被告李华、李宏燕提供质押担保的财产(即李华、李宏燕所有的定期存单,金额:10000元,权利凭证号:0215862616,账号:7506601210000001150362)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被告李华、李宏燕有权在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实现优先受偿权后向被告内蒙古兆亨家私有限公司追偿;
三、内蒙古五当召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判决不能清偿的部分,由内蒙古五当召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在二分之一的范围内向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内蒙古五当召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内蒙古兆亨家私有限公司追偿;
四、被告郝世云、李云昕、贺双、陈永清、葛俊义、谭勇、内蒙古双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依达斯羊绒制品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永旭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包头昆山城乡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包头市昆山物流仓储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判决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内蒙古兆亨家私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56221.33元,由内蒙古兆亨家私有限公司、包头昆山城乡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李云昕、包头市昆山物流仓储开发有限公司、李华、李宏燕、内蒙古五当召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郝世云、贺双、陈永清、葛俊义、谭勇、内蒙古双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依达斯羊绒制品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永旭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
本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联系电话:0477-8160323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