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1)内06执异411号执行裁定书公告
鄂尔多斯市昌源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金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联臻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金太阳大饭店有限责任公司、刘耀伟、杨春香:
本院受理的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行与申请执行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执行异议一案现已审理完毕。现依法向鄂尔多斯市昌源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金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联臻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金太阳大饭店有限责任公司、刘耀伟、杨春香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6执异411号执行裁定书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