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1)内06执异347号执行裁定书公告
鄂尔多斯市玄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玄峰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玄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呼和浩特市红云北国风光酒店有限公司、乌兰浩特红云酒业有限责任公司、李玺民、刘倍贝、李丽华、王瑞兵、赵丽:
本院受理的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行与申请执行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执行异议一案现已审理完毕。现依法向鄂尔多斯市玄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玄峰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玄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呼和浩特市红云北国风光酒店有限公司、乌兰浩特红云酒业有限责任公司、李玺民、刘倍贝、李丽华、王瑞兵、赵丽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6执异347号执行裁定书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