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1)内06执异229号执行裁定书公告
鄂尔多斯市通宝路桥有限责任公司、巴彦淖尔市通宝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巴彦淖尔市恒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倪四宝、李春燕、康向东、李美玲、高玉峰、高玉奇、王美霞、李春雷、刘丽霞、李春光、魏金娥、刘彩霞、高志宏:
本院受理的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星城支行与申请执行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星城支行执行异议一案现已审理完毕。现依法向鄂尔多斯市通宝路桥有限责任公司、巴彦淖尔市通宝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巴彦淖尔市恒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倪四宝、李春燕、康向东、李美玲、高玉峰、高玉奇、王美霞、李春雷、刘丽霞、李春光、魏金娥、刘彩霞、高志宏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6执异229号执行裁定书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