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1)内06执异227号执行裁定书公告
鄂尔多斯市东达农牧产业开发有限公司、内蒙古东达羊绒制品有限公司、内蒙古东达蒙古王纸业有限公司、内蒙古东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内蒙古东达蒙古王集团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益通路桥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东达物流有限公司、赵永明、赵智强、赵永亮、赵智慧:
本院受理的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金鹿支行与申请执行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金鹿支行执行异议一案现已审理完毕。现依法向鄂尔多斯市东达农牧产业开发有限公司、内蒙古东达羊绒制品有限公司、内蒙古东达蒙古王纸业有限公司、内蒙古东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内蒙古东达蒙古王集团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益通路桥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东达物流有限公司、赵永明、赵智强、赵永亮、赵智慧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6执异227号执行裁定书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