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张志忠、张永泉、白旭: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志忠与被执行人高春梅等人欠款纠纷一案中,刘春梅向本院书面提出执行异议,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内06执异171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该裁定,可在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联系人:白文祥(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