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鄂尔多斯市某佳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佳贷款公司)诉鄂尔多斯某兰炭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兰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东胜区人民法院作出(201X)东商初字第XXXX号一审判决后,因义务人某兰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权利人某佳贷款公司申请,东胜区人民法院立案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因被执行人某兰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裁定终结(201X)东商初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书确认履行义务的本次执行程序。
后某佳贷款公司申请恢复强制执行,并申请追加被执行人的股东即某神煤炭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作出(20XX)内0602执异XXX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申请执行人某佳贷款公司的追加被执行人的请求”。申请执行人对上述裁定不服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本院经审理后作出(20XX)内0602民初XX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依法追加某神煤炭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二、被告某神煤炭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向……”。某兰公司不服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执行过程:申请人某佳贷款公司申请恢复执行,本院经审查后立案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尽最大程度保障申请执行人的权益,执行法官多次实地调查被执行公司在工商部门登记的持股情况、债权情况以及隐形持股情况,本院发现追加的被执行人某神煤炭公司除在某兰公司持有100%股权外,另在某华煤炭公司、某邦选煤公司、某丰矿业公司、某祥矿业公司、某贵煤炭公司等八家公司均持有不同份额的股权,法院查询后依法进行查封。查封股权的强制措施实施后,被执行人主动联系法院执行法官,希望法院协助计算全部案款数额并承诺尽快给付。经本案执行法官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最终被执行人在协商期限内支付完毕下欠全部款项。
典型意义
被执行人财产不足或无财产可供执行系“执行难”的一大痛点,事关实际执行到位率,牵扯到申请人的利益。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在执行领域中占比不少,且涉案金额较大,其中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需注意对股权结构、股东情况等财产线索的调查。根据法律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其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的,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在执行过程中,要注意对被执行人相关信息的查找,尤其是针对被执行人系公司的执行案件,一方面通过调取工商登记信息获取办案线索,也要注重多种执行措施的应用,对被执行人有效施压敦促其履行判决确认义务。本案的执行方式,为涉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开创了一个新思路,拓宽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法保障民营企业的胜诉权益得以实现,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有利于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