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基层动态
准格尔旗人民法院关于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工作指引(试行)
分享到:
  发布时间:2022-04-05 10:39:22 打印 字号: | |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进一步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意见》,努力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根据法律规定及有关司法解释,结合准格尔旗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指引。

 

【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办理执行案件应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兼顾法理、事理、情理,精细化保全、差异化执行。坚特依法严格公正执行,坚决打击逃避、抗拒执行行为,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强化善意文明执行,最大限度降低对当事人必要生产生活的影响。

 

【依法高效便捷执行立案】

 

全面落实立案登记制,有案必立,杜绝故意拖延立案、限制立案,当事人可通过移动微法院申请执行立案。申请人不需要提供裁判文书生效证明,人民法院主动核查裁判文书生效情况。

 

开辟涉企案件“绿色通道”,对涉企业执行案件,按照“快立、快查、快执、快结”要求,安排专门窗口收案,专人办理立案、约谈、查证等事宜,尽量缩短案件流转时间,压缩办案周期,减少程序阻梗,进一步提升涉企执行案件办理效率。

 

【创新执行理念】

 

坚持把执行体制机制创新,作为助力营商环境优化提升的突破点。牢牢把执行指挥中心实体化运行抓在手上,进一步整合了执行人、财、物、信息等资源,坚持以信息化、标准化、集约化标准来推进工作,不断完善执行指挥中心办案、指挥、管理、服务等各项平台功能,推动执行指挥中心由功能叠加向功能融合转变,彻底打破一人包案到底、团队包案到底的传统执行模式。组建快执团队、普执团队,对进入执行程序的所有案件按照执行标的多少、有无履行能力、有无财产线索等要素进行甄别,明确案件繁简标准,实现案件快慢分道,力争实现一次有效执行。

 

【全面实行执前督促履行】

 

执行立案审查时,对于商事快裁案件、行为履行案件、以调解结案的民事案件、标的额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下的金钱给付类案件和有一定履行能力的其他案件,经申请人同意,实行执前督促履行。人民法院可通过电话、短信、移动微法院、等多种方式进行督促,全面告知当事人不履行义务的后果,督促期限一般不超过15日。经督促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向当事入出具履行完毕证明;督促不成的,案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

 

【提高财产处置效率】

 

对涉企案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拟处置资产权属状况、相关权益、占有使用情况及瑕疵等情况的调查;调查完毕后,立即启动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程序,并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拟拍卖资产的议价、询价工作;需要委托评估的,于3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材料的整理后委托评估机构3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估工作。收到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2个工作日内移送实施组启动拍卖程序,3个工作日内作出拍卖裁定书并送达双方当事人进行拍卖。

 

【强化执行攻坚】

 

根据案件繁简、标的大小等特点,有针对性的加大涉金融债权、涉企业案件集中执行力度,定期开展“涉企业、金融案件专项集中执行行动。对于一些资产处置难度大,难以一次有效执结的案件,一方面综合运用债转股、执行和解等方式,拓宽企业债权实现渠道,另一方面通过采取执转破、司法拍卖、变卖等手段,将土地、厂房等资源要素充分释放。

 

【加快执结力度】

 

为有效减轻企业维权的时间成本,尽快实现胜诉企业的利益,全力为涉企执行案件开辟“绿色通道”,特别是对涉诉标的额较大的案件,做到急事急办、特事特办,最大限度缩短执行周期,加快执结进度,使企业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有效地保护。

 

【合理选择执行财产】

 

有多项财产可供执行的,应选择对被执行人生产生活影响较小且方便执行的财产执行。在能够实现执行目的的情况下,应尽量减少对银行账户、原材料、半成品、成品采取执行措施。在不影响执行效率和效果的前提下,被执行人请求先执行某项财产的,一般应当准许。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应为被执行人及其扶养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要严格按照中央有关产权保护的精神,严格区分企业法人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严禁违法查封案外人财产,严禁对不得查封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切实保护民营企业等企业法人、企业家和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严禁超标的查封】

 

人民法院在办理执行案件中,严禁超标的查封。冻结银行账户内存款的,应明确具体冻结数额,不得影响冻结之外资金的流转和账户的使用。需要查封的不动产整体价值明显超出债权额的,应当对该不动产相应价值部分采取查封措施,但该不动产在使用上不可分割或者分割会严重减损其价值的除外。

 

【保障查封财产使用处分权能】

 

财产查控尽量采用“活封”“活扣”方式,使查封财产能够物尽其用,促进市场交易。查封厂房、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的,提保全人或被执行人继续使用对该财产价值无重大影响的,可以允许其使用;查封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的,保全人或被执行人在人民法院监管下可以使用或销售,但须冻结销售价款;对于季节性商品、鲜活、易腐烂变质以及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为防止财产价值贬损,人民法院可依法自行处理或贵令当事人及时处理并保存价款。对资金周转困难、暂时无力偿还债务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人民法院查封在建工程后,原则上可以允许企业继续建设。

 

【充分发挥查封财产融资功能】

 

被保全人或被执行人申请以被查控财产抵押、质押进行融资、转贷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融资款足以清偿所有执行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但应严格控制融资款,新贷款金额不得高于原贷款剩余金额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转贷换封时,人民法院协调银行、不动产登记、市场监管、证券登记等相关部门,保证相关财产原有查封顺位不变。

 

被保全人或被执行人申请对被查封不动产进行分割办证用于正常销售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被保全人、被执行人提供足够担保并承诺分割办证后进行换封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准许查封财产置换】

 

被保全人或被执行人申请以其他财产置换被查封财产或者提供充足有效担保请求解除被查封财产,经债权人同意或者用于置换、担保的财产足以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财产保全置换的担保物为案外人财产的,案外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出具担保函,并承诺放弃抗辩,接受执行中的强制变现。

 

【严格规范纳入失信名单和限制消费措施】

 

严格适用条件和程序。采取纳入失信名单或限制消费措施,必须严格依照相关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对于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被执行人,坚决不得采取纳入失信名单或限制消费惩戒措施。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被执行人,适当给予其一至三个月的宽限期。在宽限期内,暂不发布其失信或者限制消费信息;期限届满,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再发布其信息并采取相应惩戒措施。

 

人民法院在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有关人员申请解除或暂时解除的,应当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并按要求作出书面承诺,按照规定在三个工作日内及时删除(屏蔽)失信信息。提供虚假证据或者违反承诺从事消费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恢复对其采取的限制消费措施,同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从重处理,并对其再次申请不予批准。对诚信债务人依法酌情降低诉讼保全担保金额等守信激励措施,营造鼓励自动履行、支持诚实守信的良好氛围。

 

【加大腾迁力度】

 

腾迁工作历来是执行工作的难点,涉及被执行人安置,现场搬迁、秩序维护等诸多问题,特别是涉及企业申请的腾迁案件,多是历史遗留问题、涉及利益纵多且牵涉人员较广。为保障企业的胜诉权益,集中力量,攻坚克难,制定详细的执行预案,依靠党委政府,采取有力措施,全力攻坚腾迁案件,为企业的稳定发展排忧解难。

 

【及时公开信息】

 

根据执行指挥中心实体化要求,明确执行人员必须在规定时限内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向当事人推送执行案件基本信息、财产调查结果、流程节点信息等,以公开促规范,加快涉企案件的执行进程。

 

【全面推行律师调查令】

 

对当事人提供明确具体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人民法院按照法律规定及时调查核实、控制财产。全面推行律师调查令,发挥律师专业优势,拓宽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查找渠道。对有代理律师的案件,人民法院拟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的可以开具律师调查令(代理律师明确拒绝的除外),律师可持调查令要求协助单位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


 
辖区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中国法院网负责网站设计制作 网络安全和技术维护
Copyright © 2024 by www.chinacourt.org All Rights Reserved.
浏 览 本 网 站 推 荐 您 使 用 IE 8 以 上 浏 览 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