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17年5月,甘肃省兰州市金某水泥制品公司(以下简称金某水泥公司)与广州市中某铁运工程公司(以下简称中某铁运公司)签订《轨枕采购合同书》,约定金某水泥公司为中某铁运公司提供轨枕至施工地点,中某铁运公司向金某水泥公司支付货款,合同对轨枕型号、单价、结算方式及违约方式进行了详细约定。合同签订后,金某水泥公司按约履行义务,中某铁运公司于2020年1月起拖欠金某水泥公司货款,金某水泥公司诉至法院请求中某铁运公司支付货款并支付违约金。
调解结果:因诉讼期间处于疫情防控特殊时期,且双方当事人身处外地,在与双方当事人沟通后,一致决定使用“云上法庭”进行审理,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中某铁运公司分期支付金某水泥公司欠付货款6680064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现中某铁运公司已实际履行调解协议中第一期款项。
典型意义:保障企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是司法审判的职责所在。本案中,金某水泥公司向中某铁运公司提供合同约定的货物,中某铁运公司应当向金某水泥公司及时支付货款,以上事实清楚,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应当秉承缩短涉企案件办理周期、降低涉企案件诉讼成本的原则进行审理(2020年12月13日立案,2021年1月25日云上法庭调解,2022年2月9日结案),且为优化调解组织、网上调解(网上送达开庭传票,邮寄送达裁判文书),遂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网上调解,最终在承办法官努力下,双方当事人就欠付货款的支付时间及方式及可能出现的违约情况达成一致意见,形成调解协议。该案的化解,推动了涉企案件高效办理,助力了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