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拴桃、乌仁都希格、呼彦:
本院于二〇二一年四月二日作出(2021)内06民终20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撤销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2018)内0627民初800号民事判决书;本案发回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重审。
本裁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2021年4月10日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刘拴桃、乌仁都希格、呼彦:
本院于二〇二一年四月二日作出(2021)内06民终20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撤销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2018)内0627民初800号民事判决书;本案发回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重审。
本裁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2021年4月10日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