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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21)内06民初116号{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凯同商贸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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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1-12-06 16:05:32 打印 字号: | |

候利兵、王文明呼广俊

    关于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凯同商贸有限公司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二〇二一年十一十八日作出(2021)内06民初1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内蒙古凯同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垫款本金57005500元及截至2020年9月8日的利息18498284.75元;并支付从2020年9月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利率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二、被告候利兵、盛赟峰、杨晴亮、呼广俊、白新维、王文明、侯利军、张美英、韩萍霞、吕波陶对上述第一判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被告候利兵、盛赟峰、杨晴亮、呼广俊、白新维、王文明、侯利军、张美英、韩萍霞、吕波陶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内蒙古凯同商贸有限公司追偿;案件受理费419318.92元,由被告内蒙古凯同商贸有限公司、候利兵、盛赟峰、杨晴亮、呼广俊、白新维、王文明、侯利军、张美英、韩萍霞、吕波陶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1107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联系人:郭建华(承办人)、高婷(书记员)

  电话:0477-8160315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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