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丽媛:
本院受理的再审申请人锡林郭勒盟博汇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海鹏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内06民申172号民事裁定书,判决: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四庭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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