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李宁、张恒: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大成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刘彭波、李宁、张恒一案中,侯成伟、王春梅申请变更申请人一案,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内06执异41号执行裁定书。侯成伟、王春梅不服该裁定,向高院提起复议申请,一并将执行裁定书及复议申请书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该裁定,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一年七月十日
联系人:程伟(承办人) 联系电话:0477-83783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