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某公司系列劳动争议纠纷快审案件
2020年6月至2020年7月期间,张某、聂某等人从鄂尔多斯市某公司离职。因鄂尔多斯市某公司未发放加班费、未休年假工资、加班费及法定节假日工资,张某、聂某等人向鄂尔多斯市某仲裁委提起仲裁。仲裁委结合当事人提供了《微信聊天记录》《工资表》《考勤》等,认定张某、聂某等人在职期间存在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加班及发放部分加班费的事实,故仲裁委扣减鄂尔多斯市某公司已经支付的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加班工资,对未予支付的部分予以支持。
对于张某、聂某等人请求的未休年休假工资,仲裁委对符合法律规定的未休年休假工资予以支持。鄂尔多斯市某公司不服劳动仲裁裁决,向本院提出了撤销劳动仲裁的申请。受案后,经过承办法官及法官助理的答疑解惑、释法明理,鄂尔多斯市某公司与张某、聂某等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鄂尔多斯市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撤回撤销劳动仲裁的申请,该案以鄂尔多斯市某公司撤诉结案,最终达到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统一。
典型意义:该系列案件纠纷的化解,充分体现出鄂尔多斯中院针对涉企系列案件开辟绿色通道,快速立案,优先送达、优先审理,最大限度缩短了涉企纠纷解决周期。系列案件从立案到审结仅用12天,真正做到了快立、快审、快结。同时,该系列案件最终得以撤诉结案,反映出鄂尔多斯中院始终坚持推进和强化诉源治理工作,坚持将调解工作贯穿涉企案件处理全过程,注重案件处理“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为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作出示范,为优化营商环境加码提速,为企业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