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锦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刘选丽、林锋平、吕伊斌、孟根巴嘎那、王茵正:
本院于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作出(2020)内06民初30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11858.75元,退还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1107室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联系人:郭建华(承办人)、达尼斯(书记员)
电话:0477-8394533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1日
鄂尔多斯市锦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刘选丽、林锋平、吕伊斌、孟根巴嘎那、王茵正:
本院于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作出(2020)内06民初30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11858.75元,退还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1107室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联系人:郭建华(承办人)、达尼斯(书记员)
电话:0477-8394533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