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元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河南元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李万峰、边永财:
本院于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作出(2021)内06民终5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1186元,由上诉人郭义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1月5日
濮阳市元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河南元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李万峰、边永财:
本院于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作出(2021)内06民终5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1186元,由上诉人郭义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