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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送达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内06执异27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被执行人达拉特旗联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嘉烨煤业有限责任公司、郭强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杭锦旗中正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申请执行人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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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2-01-25 10:11:26 打印 字号: | |

公告

郭建军、李艳霞: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被执行人达拉特旗联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嘉烨煤业有限责任公司、郭强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杭锦旗中正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申请执行人,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内06执异279号执行裁定书。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因申请人杭锦旗中正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不服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内06执异279号执行裁定书,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现向你们一并公告送达复议申请书。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联系人:程伟(承办人)联系电话:0477-8378611


 
辖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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