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西翠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刘秀兰、石和平、王栋、北京金麦邦食品有限公司、北京麦邦食品有限公司:
本院于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作出(2020)内06民初1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鄂尔多斯市西翠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截至2020年5月28日的承兑汇票垫款本金84226725元、利息17477207.08元,并支付从2020年5月2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按垫款本金每日万分之五计收利息);
二、告王栋、王瑞清、祁慧雄、刘秀兰、石和平、康向东、鄂尔多斯市瑞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鑫众成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北京金麦邦食品有限公司、北京麦邦食品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判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被告王栋、王瑞清、祁慧雄、刘秀兰、石和平、康向东、鄂尔多斯市瑞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鑫众成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北京金麦邦食品有限公司、北京麦邦食品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鄂尔多斯市西翠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追偿。念
案件受理费550319.66元,由被告鄂尔多斯市西翠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康向东、刘秀兰、祁慧雄、石和平、王栋、王瑞清、北京金麦邦食品有限公司、北京麦邦食品有限公司、内蒙古鑫众成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瑞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联系人:王玲(承办人)
电话:0477-8160332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