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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1)内06执异13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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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2-02-10 16:11:35 打印 字号: | |


关于(2021)内06执异13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公告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传祥垃圾处理有限责任公司、王银河、田永清、王丽:

本院受理的案外人庞国慧与申请执行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人执行异议一案现已审理完毕。现依法向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传祥垃圾处理有限责任公司、王银河、田永清、王丽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6执异13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如不服可向本院提起诉讼。


 
责任编辑: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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