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叁和众丰商贸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晶露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大成煤炭经销有限责任公司、王存虎、温望成、李兵、霍唯兴、李狗、丁文请、王冬梅:
本院受理原告原告鄂尔多斯市叁和众丰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鄂尔多斯市晶露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等人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1203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4月22日下午15:00在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八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上述各方若未按时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月20日